上海市各“乐龄家园”助老服务站地址

( 2007年8月7日 )

“乐龄家园”助老服务站是整合各方力量满足老年人就近多样化需求的为老服务机构。服务站接受老人的服务申请,将政府购买服务对象的申请材料送分 中心评估,根据意见组织个案服务,对自费老人,根据协议开展分类服务。依托站点开设以助餐、助医、助浴、助急等“十助”项目为基本内容的服务项目,按照标 准化、个性化、多元化服务的要求,为老人提供服务。建立以社区单位为依托的为老服务后援团队伍,根据老人的需求,组织定点、定向服务,并逐步建立政府扶持 的长效机制。Read More Continue rea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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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纠纷的情理法冲突

2007年04月26日19:45 东方法眼 王鄂郧15434人次浏览 评论0条
“老有所养”,是每一个老年人所期盼的,也是每一个人的人生必经之路。“父母亲、子女、兄弟、姐妹等称谓,并不是简单的荣誉称号,而是一种负有完全确定的、异常郑重的相互义务的称呼,这些义务的总和便构成了这些民族的社会制度的实质部分[1]”。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构成了家庭,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无庸讳言,我国长期形成的尊老爱幼善良习俗正逐渐为利已主义私欲蚕食,道德评价与舆论监督已不能很好地约束义务人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既是家庭功能的体现,也是家庭关系中的重要内容,赡养法律关系中存在的主体有两方,一方为赡养的权利主体,即父母,另一方为赡养的义务主体,即子女。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包括精神上的尊重,经济上的供养和生活上的照料三方面[2]。当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父母作为赡养的权利主体,可以诉请人民法院处理该类纠纷。赡养纠纷虽然不多,但对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不可或缺的要求,加之实践中法官解释的不一,处理起来存在不同的结果。故笔者就此谈一点初浅看法。

一、赡养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 Continue rea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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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世勋:长江三角洲地区农村养老模式研究(摘要)

上海市老龄科研中心副主任    桂世勋

1999年6月至2001年10月,由江苏省老龄委员会、浙江省老龄委员会和上海市老龄委员会联合开展“长江三角洲地区农村养老模式研究”。
2000 年3-5月,课题组在江苏省太仓市的归庄镇、浙江省海宁市的周王庙镇、上海市嘉定区的江桥镇同时开展“长江三角洲地区农村老人的养老状况及意愿”问卷调查。 Continue rea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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