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农药助病母安乐死孝子同情声中获轻判

2012-05-31  专题撰文信息时报记者魏徽徽魏伯航 通讯员马伟锋卜晓虹黎晓婷崔杰锋 专题摄影信息时报记者萧嘉宁

他是个孝子,悉心照顾中风半瘫的七旬母亲20载,到广州打工也带着母亲,从未有过半声怨言。同时他又是个杀人犯,母亲一心求死不断哀求,他买回两瓶农药,勾兑后拧开瓶盖递给母亲,看着母亲喝下、断气。2011年5月,外来工邓明建“孝子助母安乐死”一案震惊羊城,众乡亲看到报道后纷纷联名写“求情信”,希望法外开恩,从轻判决。

  昨日宣判结束后,邓明建由法警带回看守所办理离所手续。

  昨日,妻子给邓明建带来一套日常的衣服,供他庭后更换。

  宣判后,邓明建的表妹马上给老家亲人打电话告知结果。由于获轻判,表妹看上去心情愉快。

他是个孝子,悉心照顾中风半瘫的七旬母亲20载,到广州打工也带着母亲,从未有过半声怨言。同时他又是个杀人犯,母亲一心求死不断哀求,他买回两瓶农药,勾兑后拧开瓶盖递给母亲,看着母亲喝下、断气。2011年5月,外来工邓明建“孝子助母安乐死”一案震惊羊城,众乡亲看到报道后纷纷联名写“求情信”,希望法外开恩,从轻判决。

昨日上午,这起“弑母”还是“助母”的家庭伦理惨案经过两次开庭审理,终于有了结论:邓明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情节较轻,判决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案件:母亲求死,儿子帮买农药

昨日上午9点半,宣判在番禺区法院沙湾法庭准时开始。邓明建的妻子华素英,还有表妹、姑父等到庭旁听。主审法官宣读判决用了超过20分钟,邓明建站着听判,神情平静。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李术兰(殁年73岁)与邓明建是母子关系。李术兰除生育儿子邓明建外,还生育有三名子女。李术兰于1991年左右身患脑中风致右半身不遂,后经治疗病情有所缓解,但在1996年左右病情再次复发,并伴有类风湿等疾病导致手脚疼痛、抽筋。期间,邓明建一直照料李术兰的生活起居,并带着李术兰进行求医诊疗,但李术兰不堪忍受长期病痛的折磨,曾产生轻生念头。

在2010年4月父亲身故后,邓明建因家庭经济拮据到番禺区打工维持生计,于是将患病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母亲李术兰从四川家乡带到番禺一同生活,加以照顾。

2011年5月16日9时许,卧病在床的李术兰请求儿子邓明建为其购买农药服食以结束自己的生命。邓明建顺从了李术兰的请求,去到石楼镇榕苑街石楼供销社肥料农药店购得农药两瓶,之后返回出租屋将农药勾兑后拧开瓶盖,递给李术兰饮用,李术兰喝下农药后即中毒身亡。

案发后,邓明建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定罪:孝子成全病母,也是犯罪

案件审理期间,公安机关曾派人前往邓明建四川老家,向曾医治被害人的卫生院医师、被害人亲友等了解有关情况,并由公诉人在第二次庭审时补充提交。证明李术兰有类风湿疾病多年,手腿疼痛,手、脚趾变形,缺钙引起抽筋,在1991年还得脑中风,右半身不遂,1996年脑中风复发一次,而且这病是不可能治好的,抽筋现象也会随着年纪增大越来越严重。这些证据为法院判断李术兰自杀意愿以及邓明建的犯罪动机提供了充足的证据支撑。

番禺法院认为,李术兰因身患重疾不堪病痛的折磨,产生了结余生、以求解脱的诉求。在母亲的要求之下,邓明建听从了母亲的请求,明知农药具有毒性,能够导致死亡的后果,仍然帮助母亲饮用农药,并导致其死亡。邓明建的行为与李术兰的死亡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应以故意杀人罪对其定罪量刑。

量刑:社会危害性小,酌情轻判

但法院同时认为,本案是发生在母子之间的家庭伦理悲剧,被害人与被告人是母子关系,虽然李术兰还生育两女一子,但其基本上一直与邓明建共同生活,并由邓明建照料,特别是李术兰患有脑中风等疾病导致生活基本不能自理20多年来,被告人邓明建一直不离不弃,与妻子一起尽心尽力地照顾李术兰。邓明建的犯罪行为是在母亲的积极要求下发生的,应与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故意杀人行为相区别。

鉴于邓明建帮助他人自杀,主观恶性相对较轻,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可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情形”,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邓明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考虑其犯罪的具体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危害后果等因素,以及众多亲友联名求情,认为对邓明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判决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专业人士说法

经办检察官:从轻处罚,绝非变相认可

番禺检察院经办检察官王姗曾在庭审中建议对邓明建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其量刑建议被法院所采纳。王姗表示,“安乐死”历来就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邓明建一案正是“安乐死”在个案中所折射出情与法、罪与罚的羁绊纠葛。案件的发生,既是一个家庭的人伦惨剧,也是当下社会救助体系缺位、保障体制不健全而引发的悲剧。但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触犯刑律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王姗同时表示,司法机关对案件的裁量,可以综合考量被告人的一贯表现、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家属的谅解等要素。但是,即便量刑上酌情从轻的处理,也绝非意味着对此类行为的轻纵,甚至变相认可。

法院副院长:判决有罪,是对其谴责否定

番禺区法院副院长吴志宏指出,法院一方面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判处邓明建犯故意杀人罪,是代表国家对其行为表示严厉的谴责和否定。另一方面,法院按照法定情节,对邓明建适用缓刑,使其得以在社会中接受改造,既维护了被告人家庭的完整,又避免了监禁刑罪犯难以重归社会的问题。

吴志宏说,通过司法的人性化来感化被告人,使其真诚悔改,更能实现刑法的教育和预防功能。

司法监督员:罪不可恕情可悯,判决合法合情

番禺区政协委员黎万丽以司法监督员身份旁听了宣判。她半年多来一直关注邓明建案。

黎万丽说,“对于判决结果,我觉得是合法、合情、合理的,在大量的证人和证据面前,法院认定邓明建犯故意杀人罪,这是毋庸置疑的”,但“作为普通的社会公众,从大家善良的情感出发,在案发前邓明建20年如一日,无怨无悔地照顾瘫痪在床的母亲,他是恪守孝道的,而且邓明建是在长期的精神和经济压力之下,在母亲的强烈请求下,一时冲动才做出弑母的行为。为人子女,我觉得我能感受到他在事件中的痛苦和无奈,我觉得他是其罪不可恕,但其情可悯。”

黎万丽还建议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引入临终关怀、心理疏导等社会专业服务,让绝望中的人找到出路,避免“孝子杀母”这样的家庭伦理悲剧再次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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