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子”助母安乐死被控故意杀人 愚孝发人深思

老人报 2012-4-11

*安乐死是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荷兰是第一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其后,日本、瑞士等国和美国的一些州也通过了安乐死法案。由于安乐死的问题比较复杂,涉及道德、伦理、法律、医学等诸多方面,我国至今尚未为之立法。

*正因为他是孝子,他在面对母亲的苦苦哀求时束手无策,看到母亲多年来的痛苦,他也觉得死对母亲来说是一种解脱。也因为他是孝子,他才会在母亲对他进行情感绑架时,作出如此不理智的决定。这是一个让人无奈和惋惜的结局。

本报记者 梁婉玲 黎筱珊 整理

无怨无悔照顾中风老母亲近20年,从在老家把屎把尿到来到广州背母买药,四川孝子邓明建的仁孝感动了亲友相邻,然而,他却亲手为母亲买来农药并亲眼看其服下。日前,邓明建因助母“安乐死”被控故意杀人罪,在广州市番禺区法院再度受审。据悉,此前公诉人曾建议对邓明建轻判缓刑。此次,公诉人经补充又出示了邓的亲友及邻居的大量证言,力证其孝顺敬母,而其七旬老母亲沉疴多年频求轻生了断的事实,再次建议法庭对邓予以轻判。

2011年5月16日14时许,租住在番禺区石基镇的邓明建报石基派出所,称其母亲李某在出租屋内自然死亡。但经公安人员到场,对李某尸体初步检验,其结果却是有机磷中毒死亡。经侦查机关调查,这是一起儿子在母亲的请求下,买农药帮助母亲安乐死的故意杀人案。

关于“安乐死”这一热门话题,又再一次提上案头,这场法理与人伦的冲突到底谁是谁非?

求死不能的痛苦生存是一种资源浪费

李敏强(某公司退休人员,热心于义工工作的同时,也喜欢跟老伴出外旅游。):“安乐死”这个话题并不是现在才出现的,不仅在中国,在全世界也是一个是很热门的争议性话题。有些国家已经将安乐死合法化,但其执行过程依然需要考虑多方面的条件。

从东莞的年轻妈妈溺死13岁脑瘫儿,到今天“孝子”助母亲喝农药让其安乐死,这些惨剧接二连三地发生,难道都没有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我认为立法允许安乐死是十分必要的。例如脑死亡的患者,无论患者还是家属都是十分痛苦的。对患者来说,他已经没有了生活,甚至是生存的趣味了,事实上是十分痛苦的。对家属来说,明知道患者已经没有了知觉,这样的医疗支出将是一个无底洞,对很多家庭来说都是沉重的负担。以我的母亲为例,她在病重时全身的各项功能已经衰竭,既不能吃也不能喝,只能靠输液来维持生命。但医生竟然还给她开药丸、药水,几天下来整个床头柜都放满了药。医生解释说,这是制度规定的。这不是浪费社会资源吗?

我认为“安乐死”立法应该提上议事日程,可以考虑成立专门的“安乐死”审批部门,由专门的小组对其进行评定。这样既节约了国家的公帑,又可以减少出现如上述案例中的悲剧。

贾汉仪(越秀区退休干部):其实导致这个悲剧发生的一个很关键因素,是社会救助体系的失位。我们看到,很多贫困户遇到类似问题的时候,都是束手无策的。既然“安乐死”的问题早已是一个焦点,类似问题也接二连三地出现,那么我们国家是不是应该尽快地推出一个有关的处理办法?不能任由“安乐死”这个空白继续存在,否则类似的事件还会出现。事实上,社会上存在不少只能靠药物维持生命,甚至是终日睡在床上的植物人,他们的生存对于一些有经济能力的家庭来说,也许是精神支柱;但是相对于经济并不富裕的家庭来说,却是一个极沉重的负担,甚至可以说对于其本人、对于社会都是一个负担。

困难人群的临终关怀应该得到重视

江文(60岁的江姨认为,政府应该更多地关注社会的微细血管社区,社区老人的临终关怀应该得到照顾。):我认为社会上的救助工作应该从社区做起,特别是一些连医生也无能为力的重大疾病,如一些家庭养不起的脑瘫儿,还有经济困难的孤寡老人都应该得到救助。尤其是一些外来人员的家庭,不应该被忽视。当然,我们不能要求外来人员都能享受与当地人一样的待遇,但是在这个人口流动的社会背景下,我觉得各地政府之间应该多一些合作,给那些外出务工的家庭提供一些必要的保障。

其次,我想提的是老年人的临终关怀。很多患病的老年人,他们被疾病折磨得痛不欲生,也因此常常萌生求死的想法。如果这个时候能有专业的护理服务,减轻老人的痛楚,即使到最后不得不离世,也是一个完满的终止。

案例中的儿子是因为法律知识贫乏,才会用这种方式让他母亲“安乐”地去世。他根本没有意识到这是一种犯法行为,他认为这是帮母亲从痛苦中解脱出来。我很能理解亲人能安详地去世,对自己也是安慰的感觉,但以这种方式达到目的,我觉得十分不可取。

这是一个不懂法的孝子

刘闯(知用中学退休高级教师):案例中的邓明建是一位难得的孝子,俗话说“久病床前无孝子”,但他却照顾瘫痪的母亲近20年。非常遗憾的是,他是一位法盲。到底该重判还是轻判,是法律在叩问良心,如果在我国“安乐死”是合法的,又或者孝子懂得如此协助母亲寻求解脱是犯法的,那么事情就不会变成今天这种悲剧了。正因为他是孝子,他在面对母亲的苦苦哀求时束手无策,看到母亲多年来的痛苦,他甚至觉得死对母亲来说是一种解脱。也因为他是孝子,他才会在母亲对他进行情感绑架时,作出如此不理智的决定。这是一个让人无奈和惋惜的结局。

胡丽萍(塑料厂退休职工):邓明建直到身陷囹圄,还在给妻子的信中写道:“送走妈妈不是我的错,我不明白为什么要进监狱”。虽然出发点是好的,但他却并没有意识到这是触犯了法律,更未意识到这是杀人的刑事罪行。这是可悲的。因此,我认为很有必要对普罗大众普及法律知识,使每个人都应清楚自己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大家都懂法了,那就不会出现母亲溺死脑瘫儿的悲剧,也不会出现一个一心求死的病重患者,还要牵出一个“孝子”杀人犯的悲剧。

赖华(赖姨认为,出现这种悲剧,皆因当事人的法律意识薄弱,媒体应该大力开展法制宣传。):从这件事来说,我觉得首先是法律上的缺失。如果我国将“安乐死”合法化,那么我想是不会出现这种惨剧的。其次,很多处于低层的民众,对于法律的认识也有一个缺失。我们如何提高大众对法律的认知呢?其实这也是一个社会问题。如果这个事件中的主人翁,邓明建和他的母亲,只要其中有一个是有法律意识的,知道这种行为是不被法律所允许的,那么像邓明建这样的孝子也不至于成为“杀人犯”。如果邓明建明确地知道这件事的严重后果,那么我猜他一定会作出慎重的考虑,而不会做出这么愚昧的事情,也不会轻易地喂母亲吃农药。我们应该通过各种媒体进行大力的法制宣传,让这种基本法律知识能够深入到底层,那么类似的事情也就不会发生了。

极可能影响后代

张月婵(越秀区培正小学退休教师):我觉得这个问题是关乎到千家万户的。如果家庭中有一个患有重大疾病的病人,而且施用再多的药物都仅能维持其生命,而无法恢复其行为能力的,那么这种病人对于其本人及其家属来说,都有巨大的经济和精神压力。尤其是受到疾病困扰的患者本人,更是受到多重的折磨,一则是疾病所产生的生理和心理上的痛苦;二则是看到家人为自己的病所受的精神压力和经济压力,自己的内心更是自责。

另外,我也认同这是法律意识薄弱所至的。如果邓明建和其母亲懂得法律,知道这样做的后果有多严重,那么想必彼此都会三思而后行。我想邓明建的母亲肯定不愿意看到自己的儿子成为杀人犯的,也更不愿意看到自己的后辈为此而背上“杀人犯之后”的恶名。现在大家都知道邓明建是因为孝心而成为杀人犯的,但是邓明建的儿子呢?他的孙辈呢?经过一代一代的传承,也许旁人都只记得,邓家的祖上曾经是杀人犯,曾经坐过牢,但是肯定没有多少人去追问其坐牢的原因,更没有多少人能记住他的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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