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处理房产不当致纠纷频现

作者:林靖 张杨 发布时间:12/06/05 点击率:250

近年来,越来越多老人因担心自己去世后家人因遗产分配再生矛盾,开始在生前着手处理财产。然而近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称,因缺乏相关法律知识,一些老年人处理财产方式不当,导致民事纠纷频发。

案例:该让哪个孩子买房?
王老先生生前承租单位的一套公房,他去世后,单位组织公房出售。王老先生有3个子女,老伴嫌老大、老二不尽赡养义务,便让老三出钱购买,登记在老太名下。后来王老太将这套房子办理了赠与老三的过户手续。
为此,老大、老二将母亲和老三告上法庭:“房子是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母亲无权处分属于父亲的那部分,赠与协议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王老太在丈夫去世后已作为承租人与单位形成新的承租关系,因此,该房属于王老太个人财产,有权处分。
法官提示:老人遇到此类问题时,要重新以自己名字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与出售房屋的单位明确购房款的折算情况。

案例:该把房卖给哪个孩子?
张老先生夫妇名下有一套房。老伴去世后,张老先生将该房出售给长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2011年,张老先生去世后,老二、老三诉至法院,称该房屋是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张老先生自己无权处分房屋。
法院审理认定,张老先生老伴去世后,张老先生及其长子在明知其遗产未进行继承的情况下进行买卖,故父子俩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法官提示:很多人认为,父母双方中一位老人去世了,其留下的遗产均由另一位老人继承,这是错误的观点。根据《继承法》规定,张老先生的老伴拥有该房屋的一半产权,她去世后,应由张老先生及其3个子女一起继承。

案例:孩子出钱 房子归谁?
考虑到自己居住和养老的问题,李老先生与两个子女签订协议,约定“无论谁购买父亲单位福利房,均无条件允许父母长期居住;购房者如能遵守,其房屋产权为购房者所有。”
李老先生取得房产证后于2007年去世。老二称:“当初购房款是我出的,我是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但老大及其母亲不认可,起诉要求继承。
法院审理认为,老二所称并无法律依据。考虑到老太太现无收入,且无其他房屋居住,最后法院判决该房屋由她继承,老太分别向两个子女支付折价款。

法官提示三点注意事项
其一,无论将财产赠与还是出卖给子女,前提是明确老人本人为所有权人,尤其涉及不动产时;其二,依照《物权法》规定,宣示所有权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不动产为登记,动产为占有。因此老年人要扭转一个观念,就是“生前购买价值较大的财物由子女出资,老人过世后,财物的所有权必然归属于出资的子女”;其三,如果老人生前向子女借款购买财物,最好出具借条,以免日后发生纠纷。

(转引自2012年5月23日《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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